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重附民,70,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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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李麗菁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被 告 林坤德
劉進傑
廖有得
陳彥良
張柔安
陳妍頤
洪家妮
陳建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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