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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王仲祐
被 告 洪玉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35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王仲祐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所載。
二、按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須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自明;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 號判例、80年度台抗字第253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受理105 年度易字第1035號被告洪玉林侵占等案件(下稱本案),起訴意旨認王仲祐(即原告)僅係本案告發人,而本案所侵害之法益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3樓之4 「星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球公司)之營運財產及星球公司繼續正常經營可獲之期待利益,非侵害告發人之個人私權;
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原因事實,須因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法益而受損害者始可。
本件原告如認受有民事損害,得另提起民事訴訟(須繳納裁判費),而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綜上,本件原告以被告涉犯侵占等罪嫌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判例意旨與裁判說明,顯於法不合,自應駁回原告本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至本案(即刑事部分)進行中,於刑事準備或審判程序期日(請於司法院網站上網查詢或向本院諒股書記官查詢),告發人得到場旁聽,亦得具狀就本案表示意見;
又本案判決後,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14條之規定,將判決正本寄送告發人知悉,以維告發人權益,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揚旭
法官 劉芳菁
法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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