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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傅志遠
法定代理人 吳梅省
被 告 李政哲
陳勇年
楊裕澄
許承瀚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67 號、第1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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