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金訴,4,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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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以珍
選任辯護人 蔡鈞傑律師
林詠善律師
陳秉怡律師
被 告 賴淑德
選任辯護人 顏心韻律師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蕭文潭
選任辯護人 吳姿穎律師
陳明宗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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