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101,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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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楊○○之父
楊○○之母
被 告 蔡宗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97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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