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127,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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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鍾宏澤
被 告 黃泓威
姜淯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7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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