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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楊淳如
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被 告 張皓鈞
被 告 恆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皓鈞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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