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03號
原 告 朱常鐘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黃仁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詐欺方式取得伊所有之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另因此使伊精神痛苦,須賠償慰撫金130 萬元,共計向被告求償250 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取財部分,因被告刑事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經本院認定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