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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25號
原 告 陳進億
被 告 張晉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晉維被訴涉犯刑法誣告罪嫌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琮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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