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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 告 查慕謙
查貴珍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吳雯婷
張智淮
林洛安
鄭幸福
劉增治
劉育瑄
梁仕欣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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