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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姚時光
被 告 邱來富
上列被告邱來富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843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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