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579,2016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羅美嫈
被 告 李美麗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117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此事折磨原告之精神,影響睡眠,且使子女與親友操心。

被告所說不堪入耳的話,將心比心,能讓人釋懷、不聞不問嗎?為此請求精神賠償。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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