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604,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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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04號
原 告 陳宥寧
被 告 林昌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2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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