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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31號
原 告 林鈞翔
被 告 林育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2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林育生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林鈞翔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洪任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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