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644,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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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44號
原 告 曾花蘭
被 告 陳淑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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