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29號
原 告 伊祖正
被 告 高源擇(原名「高維榮」)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3817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源擇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因已死亡),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陳 世 旻
法 官 劉 思 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