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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40號
原 告 陳建儒
被 告 吳漢昭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21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漢昭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吳漢昭被訴強盜案件,因被告吳漢昭於民國105年7月3 日死亡,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105 年度聲撤字第17號),有該撤回起訴書附卷可稽,是本案被告吳漢昭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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