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740,2017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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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40號
原 告 陳建儒
被 告 孫瑞陽
王彥鐘
郭天輔
薛雍韋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孫瑞陽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21 號強盜案件,經原告陳建儒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王彥鐘、郭天輔、薛雍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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