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754,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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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54號
原 告 張家逢
訴訟代理人 張敏玲律師
被 告 吳志展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7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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