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774,2016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原 告 湯家銘
被 告 湯智傑
上列被告湯智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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