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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76號
原 告 陳福義
被 告 陳柏宏
上列被告陳柏宏因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福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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