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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87號
原 告 朱素卿
被 告 陳聰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陳聰銘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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