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824,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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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24號
原 告 吳國彰
被 告 賴可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80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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