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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53號
原 告 范淑惠
被 告 李育錚
上列被告李育錚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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