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934,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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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934號
原 告 張志蘭
被 告 賴可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在卷可稽;

本件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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