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余信慧
鍾俊川即鍾婦產科診所
被 告 董淑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7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504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董淑華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76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2 、3 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