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交簡,1449,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創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創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 行「欲返回新北市○○區00巷0 號2 樓居處」,應更正為「欲返回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2 樓居處」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邱創欽前於民國104 年間,已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竟猶不知戒慎,復再犯相同類型之本案,且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猶心存僥倖,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上行駛,對公眾行車安全已產生潛在危害,影響整體社會交通秩序,所為應予非難;

另考量本件未釀致交通事故及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個人戶籍資料參照),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連育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晉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531號
被 告 邱創欽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三峽區插角203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創欽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4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6 年4 月4 日16時50分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在新北市三峽區麻園路某處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17時5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區00巷0 號2樓居處。
嗣於同日17時2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號前,為警攔檢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口中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創欽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事案件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附卷足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張君如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