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交簡,166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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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莉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莉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第30號判決」,補述為「第17、18、19、20、30號判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

查被告於為警查獲時,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9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甚高,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仍騎乘輕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產生危害程度較輕,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720號
被 告 宋莉台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莉台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6年4月14日20時許起至翌(15)日0時許止,在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某友住處內飲用酒類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
嗣於106年4月15日0時3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達每公升0.69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莉台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違反公共危險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呼氣酒精濃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檢察官 謝 茵 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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