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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林雅茵
被 告 富和中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4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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