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交簡附民,49,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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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連湘萍
被 告 杜 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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