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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林君韋
被 告 莊三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3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理由略以:原告於民國105 年6 月12日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 號機車碰撞,致原告身體受傷,被告刑責部分業經法院審理在案,為此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8 千元、往返醫院交通費用6 千元、受傷期間無法工作之損失3 萬6 千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共計15萬元。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9212 號)後,由本院以105 年度交易字第367 號受理在案,並於106 年5 月2 日下午辯論終結(辯論終結後結束錄音時間為15時27分),定於同年月31日下午5 時宣判,有該案件起訴書及本院106 年5月2 日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
而原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之106 年5 月2 日15時29分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時間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足憑。
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訴自非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以判決駁回之。
又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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