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侵附民,1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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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0000000000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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