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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 年度侵訴緝字第2 號),經原告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106 年5 月22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書狀補正訴之聲明、訴訟原因事實等事項。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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