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單聲沒,254,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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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3076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帽子壹頂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蔡政紘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認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帽子1 頂,為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

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5日施行生效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蔡政紘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07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處分書1 份在卷足憑。

而本件扣案之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adidas」商標圖樣之帽子1 頂,經核卷內現場蒐證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見105 年度偵字第30763 號卷第23頁、第27-29 頁、第31頁),確認屬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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