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單聲沒,322,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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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牟宗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NEW ERA」商標之帽子伍頂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1922 號被告牟宗慧違反商標法一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NEW ERA 」商標之帽子5 頂,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 年7 月1 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不再適用,惟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定,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令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憑。

而扣案仿冒「NEW ERA 」商標之帽子5 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NEW ERA 鑑定報告附卷可參,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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