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審交易,428,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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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中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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