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審交附民,61,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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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田宇倫
被 告 江宗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16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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