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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雲
林晏瑜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2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美雲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林晏瑜被訴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林晏瑜、林美雲分別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2919號
被 告 林美雲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街0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晏瑜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美雲與林晏瑜係姐妹,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一)於民國105年3月28日15時許,在渠等母親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住處,二人因母親照養費之問題發生激烈口角,林美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先持椅子砸向林晏瑜,遭林晏瑜以左手擋住,林晏瑜即用手拉扯林美雲頭髮及抓林美雲的臉,林美雲亦用手揮打林晏瑜之臉部,並持菸灰缸砸林晏瑜之頭部,致林晏瑜受有左枕挫傷、左臉部多處表皮傷口、右肋骨間挫傷(無外傷)、右大腿挫傷(無外傷)、左腕挫傷之傷害(林晏瑜傷害林美雲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林晏瑜對於遭林美雲毆打成傷,心有未甘,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19時許,至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手持安全帽擊打林美雲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方擋風玻璃,致該擋風玻璃碎裂,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林美雲。
二、案經林晏瑜、林美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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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林美雲於警詢及偵查│伊有於上開時、地,與林晏│
│ │中之供述。 │瑜發生拉扯,並用手毆打林│
│ │ │晏瑜之事實。 │
├──┼───────────┼────────────┤
│ 2 │被告林晏瑜於警詢及偵查│犯罪事實(二)。 │
│ │中之自白。 │ │
├──┼───────────┼────────────┤
│ 3 │告訴人林晏瑜於警詢中之│犯罪事實(一)。 │
│ │指述及偵查中之證詞。 │ │
├──┼───────────┼────────────┤
│ 4 │告訴人林美雲於警詢中之│犯罪事實(二)。 │
│ │指述及偵查中之證詞。 │ │
├──┼───────────┼────────────┤
│ 5 │告訴人林晏瑜受理家庭暴│林晏瑜受有左枕挫傷、左臉│
│ │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及 │部多處表皮傷口、右肋骨間│
│ │受傷照片2張。 │挫傷(無外傷)、右大腿挫傷│
│ │ │(無外傷)、左腕挫傷之傷害│
│ │ │之事實。 │
├──┼───────────┼────────────┤
│ 6 │裕峰汽車玻璃行105年3月│犯罪事實(二)。 │
│ │29日出具之前檔風玻璃統│ │
│ │一發票、公路監理電子閘│ │
│ │門汽車車籍資料各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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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林美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被告林晏瑜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被告二人為姐妹,故意互相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傷害、毀損罪嫌,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馬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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