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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銘達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銘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肆仟肆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曾銘達受龍樓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下稱龍樓公司)僱用擔任送貨司機,並負責收取客戶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至同年8 月1 日間,接續將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貨款及附表二所示預付貨款侵占入己,扣除費用新臺幣(下同)46020 元,金額共計179125元。
二、案經龍樓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曾銘達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龍樓公司指述明確,且有被告書立之切結書1 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次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持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評價。
被告於任職龍樓公司期間,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接續將客戶支付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時間密切接近,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而為,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一罪為已足。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復曾受國中教育,非無謀生能力,其受僱擔任業務人員,本應謹慎自制,發揮所長,自食其力,竟貪圖非份之財,利用業務上經手財務機會,將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所肇損害甚鉅,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三、被告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貨款,扣除費用共計179125元,其中附表二編號1 部分,經龍樓公司與該客戶計算後,未再出貨,逕行退款19720 元,被告並已返還告訴人現金55000 元,此據載明卷附切結書,餘款104405元為未據合法發還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騏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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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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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 │金額(新臺幣)│收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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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張小姐│2920元 │105 年8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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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莊一品 │19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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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莊來樂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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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莊劉小姐│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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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莊莊記 │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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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莊來樂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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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莊可利亞│24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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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莊元氣 │26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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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莊元氣 │1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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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莊吳士傑│2404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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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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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 │金額(新臺幣)│收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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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客來佳 │21500 元 │105 年7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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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蔡家排骨 │23500 元 │105 年7 月19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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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滷味小菜 │2660元 │105 年7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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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口林家炒│8330元 │105 年7 月29日 │
│ │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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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口饕園 │3825元 │105 年7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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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林鵝莊 │12000 元 │105 年7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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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小林雞腿 │25645 元 │105 年7 月16日至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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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泰山阿博師│6385元 │105 年7 月12日至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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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豐興 │8950元 │105 年7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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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振興 │20140 元 │105 年7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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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口豪口味│3590元 │105 年7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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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樹林原味炸│9000元 │105 年7 月8 日至26日│
│ │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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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龜山黃昏清│6790元 │105年7 月23日至28日 │
│ │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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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林月伶 │10210 元 │105 年7 月22日至8 月│
│ │ │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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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三洋工業 │20180 元 │105 年7 月2 日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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