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吳尚艗、于侑鑫與代號0000000A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
- 二、緣於民國104年4月間,因新北市三峽地區停水,國立臺北
- 三、吳尚艗復另行起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 四、案經A女、B女、C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
- 理由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
- 二、核被告吳尚艗就事實欄二、㈠至㈡部分所為,分別係犯刑法
- 三、爰審酌被告吳尚艗、于侑鑫為滿足渠等個人私慾,於校內場
- 四、按刑法第74條有關緩刑之規定,雖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
- 五、且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
- 六、而卷附勘驗筆錄照片及光碟,其性質係檢警偵辦犯罪而為本
-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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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尚艗
選任辯護人 謝憲杰律師
陳憶如律師
被 告 于侑鑫
選任辯護人 趙君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5039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尚艗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于侑鑫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事 實
一、吳尚艗、于侑鑫與代號0000000A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女)、0000000B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 女)、0000000C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 女)均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國立臺北大學」之同班同學。
二、緣於民國104 年4 月間,因新北市三峽地區停水,國立臺北大學同學經常使用校內公共事務學院之公共廁所洗澡,詎吳尚艗、于侑鑫竟共同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接續犯意聯絡,於104 年4 月間某日起,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先由于侑鑫在校內公共事務學院之4 樓公共廁所內,裝設針孔攝影機,再由吳尚艗引導A 女前往裝有針孔攝影機之公共廁所內洗澡,而利用該針孔攝影機錄影設備竊錄A 女非公開之洗澡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另由吳尚艗引導飽受停水困擾之A 女前往裝有針孔攝影機之公共廁所內洗澡,而利用該針孔攝影機錄影設備竊錄A 女非公開之洗澡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竊錄所得檔名、檔名類型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
㈡又由吳尚艗引導B 女前往上開公共廁所內洗澡,而利用該針孔攝影機錄影設備竊錄B 女非公開之洗澡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竊錄所得檔名、檔名類型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
之後,吳尚艗取回上開針孔攝影機(含記憶卡1 枚,均未扣案),並將上開竊錄影片儲存在如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筆記型電腦主機內,以供其與于侑鑫觀覽。
三、吳尚艗復另行起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基於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接續犯意,自104 年間某日起至105 年5 月間某日止,在該校公共事務學院4 樓、5樓、7 樓教室內,使用其所有如附表九編號二所示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及記憶卡各1 枚)之錄影及照相功能,無故竊錄A 女胯下、腿部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將竊錄之影片及照片(竊錄所得檔名、檔名類型如附表四所示)儲存在如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筆記型電腦主機內,以供己觀覽。
㈡又基於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接續犯意,自104 年間某日起至105 年5 月間某日止,在上開教室內,使用上開行動電話之錄影及照相功能,無故竊錄B 女胯下、腿部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將竊錄之影片及照片(竊錄所得檔名、檔名類型如附表五所示)儲存在上開筆記型電腦主機內,以供己觀覽。
㈢另基於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接續犯意,自104 年間某日起至105 年5 月間某日止,在該校田徑場及某民宿內,使用上開行動電話之照相功能,竊錄C 女胸部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將竊錄照片(竊錄所得檔名、檔名類型如附表六所示)儲存在上開筆記型電腦主機內,以供己觀覽。
四、案經A 女、B 女、C 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㈠上揭事實欄二所載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尚艗、于侑鑫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 女、B 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內容相符,並經證人袁家慈、簡文軒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復有本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05 年11月22日勘驗筆錄各1 份、光碟1 片附卷可稽,另有如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欄二所載犯罪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上揭事實欄三、㈠㈡㈢所載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尚艗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 女、B 女、C 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內容相符,並經證人袁家慈、簡文軒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本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05 年11月22日勘驗筆錄各1 份、光碟1 片附卷可稽,另有如附表九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扣案為憑,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欄三、㈠㈡㈢所載犯罪事實相符,足以採認。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吳尚艗就事實欄二、㈠至㈡部分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而就事實欄三、㈠至㈢部分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另核被告于侑鑫就事實欄二、㈠至㈡部分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
又被告吳尚艗、于侑鑫2 人間,就事實欄二、㈠至㈡犯行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且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持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評價。
查被告吳尚艗、于侑鑫就事實欄二、㈠至㈡部分,被告吳尚艗就事實欄三、㈠至㈢部分,均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之行為決意所為,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分別實施竊錄行為,而分別侵害A女、B 女、C 女同一隱私權及人格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另被告吳尚艗所犯上開共同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2 罪)、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3 罪)間,以及被告于侑鑫所犯上開共同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吳尚艗、于侑鑫為滿足渠等個人私慾,於校內場所,裝設針孔攝影機竊錄告訴人A 女、B 女之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且被告吳尚艗另於校內場所及某民宿內分別以行動電話竊錄告訴人A 女、B 女、C 女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照片,置他人隱私權於不顧,對告訴人A 女、B 女、C 女身心造成傷害,所為誠非可取,惟念及被告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分別與告訴人A 女、B 女、C 女調解成立並賠償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 、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5 份在卷可參,且被告2 人均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 份在卷可憑,素行尚佳,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暨被告吳尚艗自陳大學4 年級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吳尚艗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被告于侑鑫自陳大學在學4 年級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于侑鑫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檢察官表示依法審酌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2 人所涉犯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刑法第74條有關緩刑之規定,雖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然此次修法僅係於該條文第5項明文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沒收,該條文有關緩刑之要件並未修正,況緩刑之要件並非針對行為而設,而係著重「裁判時」是否合於緩刑之要件,應直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即可(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查本案被告行為時在新法施行前,惟本件裁判時係於刑法修正條文施行後,故本案得否為緩刑之宣告,應適用105 年7 月1 日修正後之第74條之規定。
而查被告2 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查,兼衡渠等均為在學學生,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皆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現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本院因認被告2 人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然為使被告2 人記取教訓及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分別諭知被告吳尚艗應依(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0 元,被告于侑鑫亦應依(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000元(上開應支付之金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被告2 人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五、且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惟按「刑法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且有關沒收之規定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規定,是本件之沒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按前2 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 定有明文。
經查,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為被告吳尚艗所有,並供被告2 人共犯事實欄二、㈠至㈡所載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于侑鑫、吳尚艗2 人供述在卷,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二所示之物,存放竊錄所得之A 女、B 女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檔案,為被告于侑鑫、吳尚艗2 人共犯事實欄二、㈠至㈡所載犯行之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分別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3 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2 人共犯事實欄二、㈠至㈡所示各罪責項下宣告沒收,且因上開所示之物,均已扣案特定,即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則不另贅諭知「連帶」沒收。
⒉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所示之物,為被告于侑鑫所有,並供被告2 人共犯事實欄二、㈠至㈡所載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于侑鑫、吳尚艗2 人供述在卷,又未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一所示之物,存放竊錄所得之A 女、B 女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檔案,為被告于侑鑫、吳尚艗2 人共犯事實欄二、㈠至㈡所載犯行之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分別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3 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2 人共犯事實欄二、㈠至㈡所示各罪責項下宣告沒收。
又未扣案附表八編號一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一所示之物,均屬特定之物,共同正犯就該沒收之物,原應共同負責,但因無重複執行沒收之虞,亦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參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判決意旨),另附表八編號一所示之物及附表十編號一所示之物,既均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于侑鑫、吳尚艗所涉共犯事實欄二、㈠至㈡所示各罪責項下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彼此連帶追徵其價額。
⒊扣案附表九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為被告吳尚艗所有,供其犯事實欄三、㈠至㈢所載各犯行所用之物,而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分別有存放竊錄所得之告訴人A 女、B 女、C 女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檔案,為被告吳尚艗犯事實欄三、㈠至㈢所載犯行之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各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315條之3 規定分別於被告吳尚艗所涉各該罪責項下宣告沒收。
六、而卷附勘驗筆錄照片及光碟,其性質係檢警偵辦犯罪而為本件證據資料之用,均非被告所有之物,且非供犯本件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或被告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七、附表九編號三所示之物,雖為被告吳尚艗所有,然與本案犯行無直接關係,卷內亦乏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15條之3 、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一:
┌─┬────┬──────────────────────────┐
│編│犯罪事實│ 宣告刑 │
│號│ │ │
├─┼────┼──────────────────────────┤
│一│事實欄二│吳尚艗共同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
│ │、㈠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如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及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二所示之物均│
│ │ │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十編│
│ │ │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與于侑鑫連帶追徵其價額。 │
├─┼────┼──────────────────────────┤
│二│事實欄二│吳尚艗共同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
│ │、㈡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如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及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二所示之物均│
│ │ │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十編│
│ │ │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與于侑鑫連帶追徵其價額。 │
├─┼────┼──────────────────────────┤
│三│事實欄三│吳尚艗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㈠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至│
│ │ │二所示之物及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四│事實欄三│吳尚艗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㈡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至│
│ │ │二所示之物及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五│事實欄三│吳尚艗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㈢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至│
│ │ │二所示之物及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犯罪事實│ 宣告刑 │
│號│ │ │
├─┼────┼──────────────────────────┤
│一│事實欄二│于侑鑫共同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
│ │、㈠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如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及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二所示之物均│
│ │ │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十編│
│ │ │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與吳尚艗連帶追徵其價額。 │
├─┼────┼──────────────────────────┤
│二│事實欄二│于侑鑫共同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
│ │、㈡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如附表九編號一所示之物及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二所示之物均│
│ │ │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一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十編│
│ │ │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與吳尚艗連帶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三:
┌──┬───┬───────────────────┬────┬───────┐
│編號│告訴人│竊錄所得檔名 │檔名類型│ 備註 │
│ │ │ │ │ │
├──┼───┼───────────────────┼────┼───────┤
│ 一 │A 女 │4.21雲 │視訊短片│被告吳尚艗、于│
│ │ │ │ │侑鑫共同犯事實│
│ │ │ │ │欄二犯行所生之│
│ │ │ │ │物 │
├──┼───┼───────────────────┼────┼───────┤
│ 二 │B 女 │洗刷刷 │Windows │被告吳尚艗、于│
│ │ │ │Media │侑鑫共同犯事實│
│ │ │ │音訊/ 視│欄二犯行所生之│
│ │ │ │訊檔 │物 │
└──┴───┴───────────────────┴────┴───────┘
附表四:
┌──┬───┬───────────────────┬────┐
│編號│告訴人│竊錄所得檔名 │檔名類型│
├──┼───┼───────────────────┼────┤
│ 一 │A 女 │MOVI0000 │視訊短片│
├──┼───┼───────────────────┼────┤
│ 二 │A 女 │VIDEO0426 │MP4 視訊│
├──┼───┼───────────────────┼────┤
│ 三 │A 女 │VIDEO0427 │MP4 視訊│
├──┼───┼───────────────────┼────┤
│ 四 │A 女 │VIDEO0428 │MP4 視訊│
├──┼───┼───────────────────┼────┤
│ 五 │A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_o │JPEG影像│
├──┼───┼───────────────────┼────┤
│ 六 │A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_o │JPEG影像│
├──┼───┼───────────────────┼────┤
│ 七 │A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_o │JPEG影像│
├──┼───┼───────────────────┼────┤
│ 八 │A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_o │JPEG影像│
├──┼───┼───────────────────┼────┤
│ 九 │A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_n │JPEG影像│
└──┴───┴───────────────────┴────┘
附表五:
┌──┬───┬───────────────────┬────┐
│編號│告訴人│竊錄所得檔名 │檔名類型│
├──┼───┼───────────────────┼────┤
│ 一 │B 女 │MOVI0001 │視訊短片│
├──┼───┼───────────────────┼────┤
│ 二 │B 女 │精華啦 │Windows │
│ │ │ │Media │
│ │ │ │音訊/ 視│
│ │ │ │訊檔 │
├──┼───┼───────────────────┼────┤
│ 三 │B 女 │內褲 │PNG 影像│
├──┼───┼───────────────────┼────┤
│ 四 │B 女 │內褲2 │PNG 影像│
├──┼───┼───────────────────┼────┤
│ 五 │B 女 │內褲3 │PNG 影像│
├──┼───┼───────────────────┼────┤
│ 六 │B 女 │內褲4 │PNG 影像│
└──┴───┴───────────────────┴────┘
附表六:
┌──┬───┬───────────────────┬────┐
│編號│告訴人│竊錄所得檔名 │檔名類型│
├──┼───┼───────────────────┼────┤
│ 一 │C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_n│JPEG影像│
├──┼───┼───────────────────┼────┤
│ 二 │C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_n│JPEG影像│
├──┼───┼───────────────────┼────┤
│ 三 │C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_o │JPEG影像│
├──┼───┼───────────────────┼────┤
│ 四 │C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_o│JPEG影像│
├──┼───┼───────────────────┼────┤
│ 五 │C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_o │JPEG影像│
├──┼───┼───────────────────┼────┤
│ 六 │C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_o│JPEG影像│
├──┼───┼───────────────────┼────┤
│ 七 │C 女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_o │JPEG影像│
├──┼───┼───────────────────┼────┤
│ 八 │C 女 │奶子 │JPEG影像│
└──┴───┴───────────────────┴────┘
附表七:
┌──┬───────────────────────┬────┬───────┐
│編號│錄得檔名 │檔名類型│備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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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VIDEO0423 │MP4 視訊│與本案犯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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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_n │JPEG影像│與本案犯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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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_n (1) │JPEG影像│與本案犯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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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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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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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扣案之不詳廠牌之針孔攝影機1 臺 │于侑鑫│供其與吳尚艗共同犯事實欄二│
│ │ │ │、㈠至㈡所載犯行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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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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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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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SUS黑色筆記型電腦1臺 │吳尚艗│1.供其與于侑鑫共同犯事實欄│
│ │ │ │ 二、㈠至㈡所載犯行所用之│
│ │ │ │ 物 │
│ │ │ │2.供其犯事實欄三、㈠至㈢所│
│ │ │ │ 載犯行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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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HTC 銀色智慧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吳尚艗│供其犯事實欄三、㈠至㈢所載│
│ │0000000000號SIM卡1 枚) │ │犯行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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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隨身碟1 個 │吳尚艗│與本案犯行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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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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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註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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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表八編號一所示針孔攝影機內未扣案之│被告吳尚艗、于侑鑫共犯事實欄二、㈠│
│ │記憶卡1 枚 │至㈡所載犯行之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
│ │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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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表九編號一所示ASUS黑色筆記型電腦內│⒈被告吳尚艗、于侑鑫共同犯事實欄二│
│ │之記憶體硬碟1個 │ ㈠至㈡所載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 │ │ 。 │
│ │ │⒉被告吳尚艗犯事實欄三、㈠至㈢所載│
│ │ │ 犯行之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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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表九編號二所示HTC 銀色智慧型行動電│被告吳尚艗犯事實欄三、㈠至㈢所載竊│
│ │話內之記憶卡1枚 │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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