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審簡,610,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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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敏伶
選任辯護人 張晴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05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464 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吳山有(係乙○○之配偶,所涉通姦罪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3 年12月起至105 年6 月4 日止(詳細時間、次數如附表所示),在甲○○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0 弄00○0 號住處內,接續與吳山有為男女性器官接合之相姦行為。

嗣於105 年7 月間,吳山有告知其配偶乙○○有上述情形,乙○○始知上情並於105 年11月29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本案告訴,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承漢於偵查中、證人吳山有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LINE對話訊息翻拍畫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又被告於前開時間,在上址住處內,先後與吳山有發生相姦行為,顯係基於長期交往之意思,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復具規律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吳山有為有配偶之人,竟不知謹守分際,無視婚姻制度及社會善良風俗,為滿足一己私慾而與有配偶之人性交,破壞告訴人之婚姻生活,迄今未予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惟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且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告訴代理人及檢察官均表示依法審酌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9條後段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及次數                                  │
├──┼────────────────────────┤
│1   │自103 年12月起至104 年11月間,每月2 次。        │
├──┼────────────────────────┤
│2   │104 年12月3 日、104 年12月14日、104 年12月22 日 │
│    │、104 年12月28日各1次。                         │
├──┼────────────────────────┤
│3   │105 年1 月13日、105 年1 月15日、105 年1 月19日、│
│    │105 年1 月26日、105 年1 月27日各1次。           │
├──┼────────────────────────┤
│4   │105 年2 月4 日、105 年2 月10日、105 年2 月26日各│
│    │1次。                                           │
├──┼────────────────────────┤
│5   │105 年3 月16日、105 年3 月21日、105 年3 月31日各│
│    │1次。                                           │
├──┼────────────────────────┤
│6   │105 年4 月6 日、105 年4 月8 日、105 年4 月12日、│
│    │105 年4 月20日各1次。                           │
├──┼────────────────────────┤
│7   │105 年5 月10日、105 年5 月19日、105 年5 月22日、│
│    │105 年5 月24日、105 年5 月31日各1次。           │
├──┼────────────────────────┤
│8   │105 年6 月2日、105 年6 月4 日各1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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