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審附民,164,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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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陳明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劉 安 榕
法 官 劉 正 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文 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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