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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王素卿
被 告 陳俊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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