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審附民字第351 號
原 告 李筠蕎
被 告 符玉菁
賴錦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76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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