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簡,274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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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佳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5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佳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反以欺詐方式取得他人財物,所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嚴重破壞人際間之信賴,實值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尚淺、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履行和解條件(見偵字第35530 號卷第54-55 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查被告前因詐欺案,經本院以106 年簡字第586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是以檢察官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等情,顯有不宜,附此敘明。

查未扣案本件被告犯罪所取得款項計新臺幣(下同)1,0000元,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為沒收之諭知,然其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各賠償5000元,並已履行完畢,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是已欠缺刑法有關沒收重要性之因子,依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為沒收宣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5530號
被 告 古佳勳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佳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05年8月11日1時許前某時,在臉書某全新二手買賣交流專區社團內,見呂哲葳之女友刊登要收購CASIO TR35相機之訊息,旋於105年8月11日1時許與其聯繫,佯稱有上開商品得以出售云云,致呂哲葳陷於錯誤,同意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價格購買,並於105年8月17日1時28分許,匯款5,000元至不知情之姚家儒(所涉詐欺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借予古佳勳使用之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於105年8月11日23時31分許前某時,在臉書社團「美圖手機/TR系列全新&按手買賣交流專區美圖3 TR15 TR35 TR50 TR60」上,刊登出售TR35相機之不實訊息,適吳采芬上網瀏覽該訊息而有意購買,並與古佳勳議定價格為1萬6,000元,古佳勳即佯稱需先收取定金5,000元方能出貨云云,致吳采芬陷於錯誤,而於105年8月11日23時31分許,匯款5,000元至姚家儒上開大眾銀行帳戶內。
嗣呂哲葳、吳采芬遲未收到上開商品,並發現古佳勳之臉書帳號已關閉,始悉受騙。
二、案經呂哲葳、吳采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佳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呂哲葳、吳采芬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轉帳交易結果列印畫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執據、姚家儒上開大眾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前揭2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坦承其犯行,並已將詐騙所得款項匯款歸還予告訴人呂哲葳、吳采芬2人,有106年1月1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張附卷供參,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楊 景 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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