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永盛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鄭永盛」均應更正為「鄧永盛」。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依本案判決書人別資料欄所載被告姓名為「鄧永盛」,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鄭永盛」,顯均係「鄧永盛」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鄧永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