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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麗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院第20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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