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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胡皓辰
被 告 洪秀宜(原名:洪沛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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