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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林煇堯
被 告 陳昭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7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 光 華
法 官 林 米 慧
法 官 黃 湘 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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