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簡上附民,5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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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黃玉葉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許家豪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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